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应当书面印发与会业主,安排专人完整记录业主讨论情况,并由业主签字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送交每一位业主,业主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通知到每一位业主,发送证明应当妥善保存;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日。
采用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应当书面印发与会业主,安排专人完整记录业主讨论情况,并由业主签字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送交每一位业主,业主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通知到每一位业主,发送证明应当妥善保存;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