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征集吸纳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决定草案的意见;
(二)列明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草拟物业区域共同管理事项、标准、规约;
(四)草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服务费用等;
(五)其他具体筹备工作。
筹备组法定职责事项及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征集吸纳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决定草案的意见;
(二)列明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草拟物业区域共同管理事项、标准、规约;
(四)草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服务费用等;
(五)其他具体筹备工作。
筹备组法定职责事项及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