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