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其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会议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告征集意见,并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