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智能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引导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服务标准、费用测算及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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