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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