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