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十二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