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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