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