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前应当由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有关立法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