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