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