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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