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九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