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