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二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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