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一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提出的立法建议应当以立法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立法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等。
提出的立法建议应当以立法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立法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