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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