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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