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