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人民意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立法权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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