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