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