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十一条 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