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开发、商业区开发等,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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