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04 共 5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 第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 第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第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 第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城镇容貌... 第九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要求。 第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 第十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立面应当保持整洁,顶部、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 第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在道... 第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的管线、杆体、箱... 第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合理布局、疏堵... 第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及时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 第十九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照明设施应当依据城镇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并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第二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使用...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供排水管(沟)产生淤泥、污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水域应当保持水面、岸坡清洁,无暴露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不得在城...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并采取围...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等。依法从事教学...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四米的硬质围挡,按规定设置公...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凹陷、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养...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点(亭、棚)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场地硬化、美化,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三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停放点,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置...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开发、商业区开发等,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公园、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镇环境卫生保洁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并逐步实现机械化作业。 城镇...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室外经营,作业...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从临... 第四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城镇蚊蝇消杀工作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垃圾收集区、不流动水体积存...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 第四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分类存放,由具有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 第四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运用说服教育、... 第四十九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 第五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 第五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 第五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第五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应当将当事人信用信息... 第五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