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