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