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