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环境保护、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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