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