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