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该区域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民住宅区、街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公交站点、风景区、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等由所有权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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