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
(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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