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充分体现城镇特色和当地风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