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实施商业流动宣传、经营、表演、种植、晾晒等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以及公共区域的所有权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悬挂、涂写、刻画或者商业流动宣传、经营、表演、种植、晾晒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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