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及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