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及时管护,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