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产权单位无法确定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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