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一)临时堆放物料的;
(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举办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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