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水域应当保持水面、岸坡清洁,无暴露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不得在城镇水域内放置设置渔网、渔箱或者其他阻鱼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