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等。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