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