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供排水管(沟)产生淤泥、污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