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凹陷、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