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凹陷、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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