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类市场,方便居民生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新鲜蔬菜水果成熟上市时间,合理设置临时性瓜果蔬菜市场或者早市、夜市等,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服务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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