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责任人和责任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