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