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分类存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