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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